固定资产发票抵扣联可以抵扣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4:50:08

2004年7月1日,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2007年7月1日,在中部六省部分地区也实施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为保证转型试点的顺利开展,国家先后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等文件。因此只有东三省及晋、豫、鄂、湘、赣、皖的部分城市允许抵扣。

为加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退税审核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62号),详细规定了"扩抵"企业申请退税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和退税流程。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船舶制造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军品企业(仅限于东北地区适用)、电力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采掘业(仅限于中部地区适用)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及时在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所指的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其中石油化工业不包括焦炭加工业;冶金业不包括年产普钢200万吨以下、年产特殊钢50万吨以下、年产铁合金10万吨以下的钢铁生产企业和电解铝生产企业;火力发电的纳税人不包括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规定应关停燃煤(油)机组发电作为其主营业务的纳税人。

具体的内容可参照《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
《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财税[2004]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六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