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切询问有关《农村土地(郊区蔬菜地)承包合同》官司的相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5:36:33
大家好,麻烦各位帮忙出个主意!
我们是家住湖北省宜昌市五家区的人家,由于商业占地,所以宜昌市泰丰粮油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了我家门前的那块耕地。
具体情况是,这家公司出钱给了我们村委会的干部买了我们这个村的耕地,但是村委会的干部却没有按照有关法律作出补偿,损害了土地持有人的利益。他们村委会现行的补助办法是:安置补助费每人一万,青苗补偿费每亩二千二,土地补偿费没有,这种补偿合理吗?
然后,在双方没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村委会强行的征用了我们的耕地,我现在可以告他们侵权和违约吗?
最后就是关于土地合同违约金的问题,请问他违约金的赔偿是怎么算的,是按一年结算,或者按未使用完的年份算,还是按人头算。他侵权又应该怎样赔偿呢?需要找哪些相关部门?
我们自己的这块地面积0.91亩,合同规定土地的承包期限是2005年至2028年12月31日。
我们的这块地的土地等级是六级,请问占领后的补偿有哪些,能帮忙估算一下大概金额吗?

感谢你看完我的问题!
关键是:
1,他们占用了我们的耕地,那么合同的违约金怎么赔。
2,他们未经承包方的允许,私自毁坏了耕地,属于私自强行占地,可以告他侵权吗?或者是告别的什么?怎么赔偿?
3,以上两样能同时告吗?

我想知道宜昌地区的补偿办法,如果不合理的话我们要怎么处理呢?
最好是希望有哪位宜昌的律师能来和我当面谈谈。我的联系方式是:13117283342或者15972690472,牟女士。

我们的地叫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现在是村委会已经把地卖了。我问的就是他现在的补偿对不对!

一、承包土地非依法征用、占用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如果双方签定有承包合同的,对于发包方的违约,可以依据合同中“违约责任”部分的约定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金。如果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按照《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追究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其他侵害承包权的行为均可以追究对方的侵权民事责任。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