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律法规时书名号怎么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6:40:51
如果是法律法规的全称,当然应该使用书名号;但是如果是合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简称)之类的简称还要不要加书名号呢?在哪些情况下是不需要用书名号呢?

依据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4.5 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事人提供的如协 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关键是不用书名号容易引起误解

比如“劳动法”表示一个法的部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包括劳动类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而你使用“《劳动法》”,则其指向是唯一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书名或篇名的简称或合称也可以用书名号,因为它们也是书名篇名,在人们心目中,它们和全称是等价的。
法规也一样,不管全称和简称都要用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