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中将公司还是个人做为被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14:40
这起事故是发生在郑州(我是外地人),对方在事故中负全责,出事后对方同意为我修车(现车已在郑州修好)。期间,我为了处理这起事故,先后租车并交高速过路费多次到郑州(花费一千余元)。现在对方只把车修了,拒绝支付我的交通费用。现在我准备到法院起诉他。我的问题是:
1、对方的车辆登记的是他所在的总公司的名字。当时驾车者是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总经理。起诉时,我需要把谁做为被告?
2、起诉时,法院是要求提供交通票据的,可我每次去郑州处理此事都是租个人的车没有相关票据,这些交通费该如何索要?
3、根据规定,交通费好像只对准当地长途客车票价。如果非要按此计算,我能否按我实际去郑州的次数,找一些客车票和市内出租车票代替?
4、我的车从出事到修好前,共18天时间。期间,我在居住地上下班时,每天都需要打的,这些打的费用我可不可以索要?
5、做车辆折价评估的鉴定机构,是由谁指定?在起诉前做还是在起诉后做鉴定?
希望各位能帮帮我讨回一个公道!谢谢了!

1\可以将车辆所有人列为第一被告,驾驶人为第二被告.
2\交通费、误工费是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规定计算,不是你说多少就多少.(详见交通事故处理条例)
3、修车期间的间接损失是不赔的,你要有个心理准备。
4、每个地方都有车辆定损机构,由主管你案件的警察给你开据,你才能去。

看来楼主就想讨个说法啊,劝你别折腾了,1000多至于吗?

1、驾车者为被告,车主负连带责任,即驾车者没钱赔,就车主(本案为公司)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