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上遇到的几个问题,写得有点长,请见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28:05
我单位是外贸企业,主营钢材出口。
07年4月15号,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条文时,我单位经营的钢材品种出口退税率再次由8%降为0%,也就是说现在不退税了。
我单位也就是从06年下半年开始经营出口项目的,但是会计仍然是以前的内贸会计,所以现在的会计帐务处理上,我和会计是共同学习,共同前进的。这可不比校园里的学习,我们给客户的报价都是要核算了一系列的税金后报出的,所以就两个字——责任。
因此,税务局的门槛,南京的税务专线12366都让我询问了不知多少次,但得到的,总有不一致的地方。实在是汗颜!

下面,开始我的问题:
1、就“钢材退税率降为0%了,不退税了”这件事,在经过我的询问后,我得到了A、B两种答案,但我不知道哪个才是正确的?
A、不退税了,就视同内销,要交纳增值税。也就是进项税额不再转出,而是像内销一样作抵扣。
B、不退税了,就将进项税额全部转出,最终全部计入本年利润。

2、当我司给客户的报价是CFR 或CIF的时候,就存在着海运费(保险费)的问题。这里提到的海运费就是货贷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是没有抵扣联的。
(1)我在这个论坛里看到,似乎有人将海运费和货物的FOB价格分开来列在出口发票上,可以这样做吗?
而我公司一直以来,出口发票上的商品单价都是包含了海运费的,那这样的话,我公司的会计就将海运费也算进了主营业务收入。
在退税率还没有降为0%的时候,我们都是将海运费讲入营业费用的。也不知道这样做对不对。
而现在没有退税了,如果视同内销,如果要交增值税的话,这岂不是把海运费也算成了增值的部分,这会要交很多的增值税的。

(2)而我看了不少大家对海运费的帐务处理方式:有种ABCDE五种说法:
A、先按CIF价确认收入,在拿到海运费发票\保险费发票后,红冲销售收入,把CIF价还原成FOB价,同时调整"不予抵扣额".
B、报关时直接抠出海运费和保险费,按FOB价报关,然后海运费和保险费作代收代付处理.
C、出口发票开具时,货物按照FOB价开具,然后加入一

比如说,你买一个产品价税合计117 进项税17 你出口200块,那不予抵扣的进税就是34。

所以你当期的进项税是17-34

进项税就是-17

免抵退出口的时候是免税的
出口价格*征退税之差呀
你现在不是不退了嘛
征退税之差
17%-0%
原来是17%-8%
对呀.所以现在就是17%了,200*17%=34

购进时:借原材料 100
应交税金-进项税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出口时,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
贷:应交税金-增-进项税转出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产品

然后你要计算应纳的增值税是17

比如你没有内销,也没有留抵.所以你期应纳增值税=0-17+34=17

不过其实这个和内销还不完全一样.内销应纳的增值税是200/1.17*17%-17

当然是我给你解释的方法了,免抵退税的方法.其实这和你原来8%时做的方法是一样的
只不过最后计算出来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所以你们在以后产品定价方面要重新考虑成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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