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9:39:54
A某在自家住宅的一楼开了一个出租影碟的小店,一日B某来到小店退换其前几天借过的影碟,但是归还日期迟了几天,A某就对B某说要求从押金中扣除2元钱作为补偿,B某心中不忿就对A某说:那钱我不要了,我晚上要砸了你的店.A某当时也没有在意.但是当日晚12点过后A某被嘈杂的打砸声惊醒,发现有三人持棍棒刀具等在一楼进行打砸,A某马上拨打了110报案,就在这个时候三人冲上二楼,不由分说就将A某的面部砍伤,后又将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断,后威胁说如要报警就把其孩子杀死,后洋场而去.事后A某发现三人在一楼已经浇了汽油,但是并没有放火.


此案应以什么罪论处?
注:犯罪嫌疑人只是进行了破坏没有带走东西

说的详细点好 谢谢啊~ 最好是法律专业的朋友给个专业的解答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走的时候将A某报警的手机也带走了
是否构成抢劫罪呢?

我的那个吐血。。。。楼上的,刑法里面有故意放火罪吗??!!。。。。。你法盲啊。。。。。连罪名都不懂还学人家回答法律问题。。。。。倒。。。。。

首先,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三人将A某的丈夫的胳膊打断应当构成轻伤以上的伤情。

其次,三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需要一定的数额要求的。(刑法第275条)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还有,肯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最后,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但是,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点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烧,使目的物有被焚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