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那一方是否还享有监护权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1:54:10
虽然民通意见21条明文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有不利行为的除外.也就是说另一方仍享有监护权.但实践中为何另一方连探视权的实现都是历经波折呢?再者,有一个案例离婚后孩子判给男方(一般实践中就认为监护权归男方),现男方出国了,孩子由爷奶抚养.现母亲想争得孩子的监护权.问能不能实现?我对这个案例就糊涂了.按理来说,母亲享有监护权,但却无法实现.如果男方死了还好办,按法定顺序,母亲肯定排在爷奶前面,取得监护权.但是现在男方挂个名却不具体监护,监护权实际上由爷奶享有(当然在法理上可能视为委托),问题是孩子明明还有母亲啊?如果起诉能不能争得监护权呢?按我国法律规定到底什么是对的呢?有没有明白的人帮我指点下迷津,万分感谢!(补充:如果母亲起诉其主要的理由是什么呢?而且尤其在孩子的爷奶并非不尽抚养义务或不具抚养条件的前提下)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没有权利放弃子女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本规定也从侧面反映了除法定事由外,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不得放弃监护权。

《民通意见》http://www.law-info.cn/law/577.html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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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而探视权也属于亲权的一种,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可能因为离婚而自然丧失,只有法院才能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犯罪、虐待等行为,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剥夺父母对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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