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的问题!相当棘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3:34:53
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向仲裁庭所在地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该中院支持,裁定撤销仲裁;另一方同时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申请执行,该中院亦支持,决定执行~问题来了:这两方向不同中院提出申请,程序上都合法,这俩中院却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
从理论上讲,以上的情况在现实中难道不会发生吗?如果发生了,应当怎么处理???

既然裁定撤销了,说明做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仲裁裁决)就不存在了,那么做出执行决定就是错误的。不过,现实中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应该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不是用来作为个人斗气的工具。既然现实中没有这种事的可能,讨论它似乎也没多大意义。

绝对不会发生。
仲裁法64条规定,一方申请执行裁决,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执行。

那个法院先受理就按照那个法院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