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各位懂合同法的高手不吝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6:52:1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说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两家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是不允许的。这条规定应当主要是针对吃财政饭的人来说的

当然可以,但是在存在同业竞争(也就是两家企业是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行业中就肯定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