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原公司劳资纠纷,新公司又来搅局,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17:04
我原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我和原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2006年12月6号到期,当时我仍在公司工作,直到现在公司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也没有提出辞退我,我也没有提出辞职,按理我现在还应该是公司的员工。2007年3月,公司由于效益不好,说暂停业务,员工可以不到公司上班,因此从3月份到现在就没有去公司上班,公司拖欠了我从去年12月份到7月份的工资,我去劳动局投诉,后来补发了到了今年2月份的工资,其余的以没有到公司上班为由,拒绝补发工资。如果我申请仲裁的话,能否要回我的工资,还有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就算公司申请破产资产清算可能也无力支付工资和补偿金该怎么办?不过公司还有很多的外债不能收回,就是发票开出去了,钱收不回来,这种情况我能否提出让公司法人自己或法人的其他公司代为支付?
现在我又找到了新工作,新公司要我原公司的离职证明,我说我现在正在和原公司打官司,暂时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公司就要求我自己写一个书面的证明,我能不能写这个证明呢?这个证明会对我和原公司的官司有影响吗?如果可以写的话该怎么写?

根据劳动法的解释,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出续签也未提出辞退,但是公司还是发你工资并且你付出劳动,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支付你工资,公司如果申请破产,由法人代表承担原公司债务责任,你可以要求法人代表支付欠你的工资.同时你自己写的书面证明事实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这个离职证明必须由原公司出,不过劳动法也规定了,只要劳动者向原公司提出辞职,30天后不管公司是否同意可以无条件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