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户口簿有曾用名还可以改名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5:44:12

户口簿有曾用名,只要有合理的理由还是可以继续改名的。由于办理更改名字之后需要很多手续更改学籍,户籍信息,一般不建议太经常更改名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更改流程:
  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 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 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 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公民的户口变更登记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为使原有的登记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而进行的一项登记。户口登记具有法定效力,变更只能申请户口登记部门依法进行,公民不能自行改动。
(1)姓名变更。学龄前儿童姓名变更可口头申请,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书面申请。上学后至 16 周岁的公民要变更姓名,由派出所所长审批。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2)出生日期的变更。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应出具有效的出生证件或公证机关的证明,经民警调查属实后,经批准方能变更。
(3)民族成份变更。户口登记机关尸能依据县以上民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