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的电子邮件内容可否同书面文件一样有法律效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8:58:28
一个werd 文档的申请表,里面著明 “填写完整后请发到xx邮箱,收到你的邮件后我们将视为您已接受申请书的内容条款,此文件将被保留在邮箱,以作证明.”
(当然是老牌的知名企业邮箱,比如雅虎、gmail等)
请问这样的电子邮件内容可否同书面文件一样有法律效律?

再补充下:是对方将填写好的word文件以附件形式回传,我们无法修改储存在世界级的邮件运营商服务器内的附件资料,而且对方的发件邮箱和时间邮件内都是有记录的,应该可以证明它本身的唯一性,我们都无法修改!

问题回答 有法律依据 或者 有相关 案例证明,被采纳后再送分50。

拜托,问这个问题是将要进行的,还没有达到要起诉的阶段上,我只是想知道这文件和书面协议或者传真协议一样是否同等效力,再说这要的文件会有成千上万,谁可能一一公正啊!

理论上是有的,但是基于计算机html格式文件容易仿制和篡改,在诉讼中效力很有限。所以一般可以这样:先保存你希望用于作证据的html文件,然后去公证一下。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内容绝对有效力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doc文件也是一样。
个人的意见是:公证一下最保险。因为在诉讼中,即使同样是书证,经过公证的效力和可信度都会更大。想要提起诉讼的话,这点公证费是值得的。
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2款: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如果说不是用于诉讼证据的话,这些协议只要合法以及合乎手续,就一律有效,效力平等。都是合同。

理论上是有的,但是基于计算机html格式文件容易仿制和篡改,在诉讼中效力很有限。所以一般可以这样:先保存你希望用于作证据的html文件,然后去公证一下。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内容绝对有效力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个人的意见是:公证一下最保险。因为在诉讼中,即使同样是书证,经过公证的效力和可信度都会更大。想要提起诉讼的话,这点公证费是值得的。

这是可以做证据使用的,如果其内容明确具体,合法,则是有效的法律文书。我国合同法承认数据电文的有关效力。
同时,民事诉讼法也承认此类证据的效力,当然如果诉讼应该以适当方式来提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