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嫂被人捅了一刀,地方派出所调解了,是否可再告故意伤害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0:05:37
我表哥和表嫂因为去债务人家里讨债(金额3万元),发生争执,表嫂背上被债务人用水果刀捅伤,缝了七八针,当时到地方排除所报了案。但因地方派出所跟债务人较熟,只判定轻微伤,地方派出所做出调解:债务人还3万元,赔医药费。
现在我表哥觉得很受气,讨债被人欺辱,想讨个说法。可是他又担心债讨不回,他想等债务人履行了派出所的调节,还了3万元,赔了医药费,再去法院告债务人。
请问各位专家,这样可行吗?会否有什么纰漏?我新用户,没什么积分悬赏,请各位看在维护天理人伦的分上,帮我解答这个困惑,万谢!

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否则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觉得在派出所调解的金额不足以支付治疗你表嫂的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其他损失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自诉.

另外,楼上的理解有误,在派出所调解不属于合同法调整.如果个人之间协商的赔偿,也应属于侵权之债,如果认为仍没达到自己的损失数额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派出所的调解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你可以到法院告他。

不可以反悔
除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