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但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却只可以行使请求权,却不是“发现我物,我取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56:09
固然有利于社会秩序,但这样的物权保护和债的保护力度好象区别也不是那么大了

首先明白什么是物权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既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形式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2):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已无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的客体是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却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因为现实中,发现自己的物的情况下,正在占有的人不一定知道就是你的物,当然不允许你取回啦。
法律不能做到完美。社会行为千变万化,当然是规定最基本最原始的规则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