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刑法是谁创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9: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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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哪种法系?
  阿拉伯法系亦称"伊斯兰法系".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的法律的统称.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八至九世纪阿拉伯帝国极盛时期,领土横跨亚、非、欧三洲,东起印度,西至西班牙,北起喜马拉雅山麓,南至北非,这一广大地区国家的法律均属于阿拉伯法系.公元十一世纪阿拉伯帝国崩溃后,阿拉伯法系的影响逐步减弱.除为奥斯曼帝国(1290-1922)所沿用外,其他国家很少采用.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的雏形。中华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与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范围包括英国、美国(除路易斯安那州)、广大的英语国家和地区及前英国殖民地,包括香港在内。
  与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审判中采取当事人主义,极端注重司法程序;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普通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
  英美法系起源于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国王为了统治的便利,在司法审判中大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