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合同是无偿合同,但是又存在附义务的赠予,如何理解这个“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5:20:37
关键是这个“无偿”,和“附义务”矛盾不矛盾

有偿合同中,任何权利义务行为对方都需要有对价行为,这个对价行为对于原行为是相当的,也就是说甲给乙100块钱,乙必须给甲价值约100元的商品或者服务。
但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方的义务是不对价的。比如甲赠与乙100元钱,但约定乙不得拿钱去买酒喝。这样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通俗的说乙的行为根本不值100元钱),不是所谓的对价行为。

所谓的义务就是赠与生效的前提条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与人没有达到赠与人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得到赠与的财产.

你要获得增予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义务是前提 不然合同不生效 你也不能获得增予!

那这个义务就是赠与合同实现的前提,若受赠与人没有实行附随义务,赠与人可撤消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