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律师函孰真孰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3:56:52
日前收到一封律师函.内容如下.

律师函
×××:
广东××律师是事务所受×××先生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拖欠×××借款一事致函如下:

一.根据×××先生反映,1995年7月8日你们向×××借款人民币14万元.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你们又陆续向×××借款,还款,包括借的上述14万元在内共计32.5487万元,并向×××出具了确认上述欠款的确认条.但此后,你一直未归还剩余借款.

二.本律师认为,你与×××构成了民间借款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的规定,你们应按×××要求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

三.本律师要求,你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向×××还借32.5487万元人民币.否则,你的行为将构成违约,本律师将依×××先生的授权诉诸法院解决此时.届时,你们除应支付上述欠款外,还应每日向×××按银行同期的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承担诉讼等不利的法律后果.请慎重解决此事!
此致
广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律师 联系电话:38****** 38****** 137********

请问这是正正式式,毫无错漏的律师函吗?由于今天把此律师函交与另一律师查看,律师说此律师函或许有问题.

请各位专业人士鉴别一下.谢谢!
由于在欠条上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应当从开始催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所以诉讼期应该还没过.

谢谢一楼的朋友!

除了"并向×××出具了确认上述欠款的确认条"中对借款及欠款的表述有所不同外,其他暂时没看出有什么明显的问题.

其实你的问题没有什么意义,律师函是否真实的问题并不是你需要关心的,你所关心的应该是是否存在该笔债务,以及该笔债务对方是否已经向你主张要求返还。

作为律师函,它的目的只是告知你这笔债务的存在并且表明当事人向你发出了催告而已,你应该考虑的仅仅只是是否需要偿还的问题,因此律师函真实与否并不影响实质的,毕竟律师函只不过是律师代表当事人向你提出了还款主张并且告知你不还的法律后果。

早过了诉讼时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