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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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职工被除名的,除名前工龄可以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但是,只能追溯至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即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
依据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7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被开除、除名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豫劳便〔1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劳 动 部 办 公 厅
《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1995年4月22日

北京社保局不承认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