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拍下有人偷售青蛙的照片,算不算侵犯他的肖像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11:14
这是一道政治题..

按照民法理论,所谓侵犯肖像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适用权利人的肖像盈利的。最关键的就是要有盈利的目的,如果没有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虽说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并不表示其行为就合法,就不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比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偷拍隐私是需要承担治安处罚的。但如果不是偷拍,或偷拍的不是隐私,只是随便拍拍,也谈不上违法,顶多也就是道德上的责任。

不算 因为青蛙的肖像权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汗死……人家不是问青蛙的肖像权- -#
是偷售青蛙的人的肖像权

不算侵犯 因为要符合"以营利为目的" 新闻记者拍下照片曝光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不算。肖像权是一种专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
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①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②公民有权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由于肖像的制作要求真实的放映公民的外貌形象,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所以公民本人往往不能亲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严格地说,并不是肖像制作专有权的内容,因为该行为更多地体现了义务性,如公民到照相馆照相。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而获得报酬或者公民在他人要求制作自己肖像时,自愿无偿地许可他人制作。
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经制作出,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所支配利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工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使用专有权是肖像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