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我和租我房子的人因为价格闹翻了我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17:57
那个人最开始租我房子的时候意思就是 2年内只能租给他 因为工作方面他需要用2年

所以我们就随便的签了个合同 内容是 租期为2年 费用是400一个月 房费1年1交 签这个合同我们完全是处于好心

就像我是卖大米的 一个人打算长期在我这买大米 问我能不能长期在这卖 那我当然说能 但是价格什么的那肯定不好固定这个谁心里都知道我也就没明说

签这个合同的用意也是这个意思 所以当时我们根本就没说什么价格的问题 例如价格在市面上涨了 跌了怎么办都没考虑 至于400元一个月是当时告诉他的价格也就随意一写

可是现在1年过去了 我们这个房子现在租可以租600一个月了 我们就和租我房子的那个说了 叫他提点价格 可他说啥也不干 还说合同上写了的 可当时签这个合同的意思 我和他都明白的很

他现在死活不加价 我 这个合同写的也是 “租期为2年 费用是400一个月 房费1年1交 ” 就凭这个告他肯定赢不了 他现在也不承认 没法录音

我现在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不过我觉得就算那个合同说的算数 这个房子最起码是我的 我能不能通过什么其他手段把这个房子要回来 就算我违约了我也想把这房子要回来有没有什么办法呀?

都已经闹翻了就别顾忌什么了 合同要是在你手中的话就让他闪人 不在的话 就让他强制搬出去,想来他也不会告你 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和他没什么好说的 再说合同中也没说明 不会随着物价上扬就不提价的

合同签订就生效了,如果你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得不偿失。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