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个月工资,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7:29: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下列规定是否还能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提供的文件已经不能执行了,在2006年国家出台了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办法,其内容包括了双薪或者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双薪不能单独做为一个月工资处理,可以和最后一个月工资合并处理,做为同一个月的工资计税,也可以按奖金处理,除以12后按相应档次确认税率,如奖金4800,除以12=400,属于0-500阶段,税率5%,需要缴纳的税金=4800*5%=240元。

可以作为奖金交税,这样税金比较少。

楼上的不愧是专家啊,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