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46:26
问几个问题:
第一:无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曾获一些劳动奖项,想在这个月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具体的一些事项,如改期刑所需要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法律条理。
第二:在申请和办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

希望知道的各位达人赐教。

如:死缓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为3-10年,从裁定执行之日其计算。
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为3-10年,从裁定执行之日其计算。

死缓、无期徒刑是法定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既然减为了有期徒刑,那么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要相应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看你表现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