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卫打人应被拘留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55:56
我家与二叔家因宅基问题发生纠纷。我爸家有三兄弟,原共有一块场地,后我二叔欲把其作为宅基地,但因是共有场地,分开的话,他分得的面子有限不过作为宅基地只用,故此想占我爸和我三叔家的,后来请人调解并考虑到兄弟之间的关系,决定让给我三叔一定的面积让其盖房,但除此之外的地方与他再无关系,对此当时签有字据。后来他家盖完房之后还是觉得面积不够大,欲想外侵,而我家不想再次忍让,双方发生争执并动手,此后我爸妈找当时的说事人理论,但我二叔家一直回避,根本找不到人,找到人的情况下对于以前的字据一概否认,我家一直很生气。至此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没有说法。所以我家决定在事情没有说情之前不允许其继续垒院墙,但对方执意要垒,我弟(原患精神分裂症,后一直在吃药)赶去阻止,其后我二婶气冲冲到我家,当时我妈刚从医院做完子宫切除手术正在家休养,由于两家一直对立,我娘有病在身不欲与其理论让其出去,但对方不理,仍欲找事,我弟从外面回来,知其又在生事,情绪激动拿着砖头冲进来向其打去,众人见状都拉着,也没有看清是否打着,她就就势倒地赖着不起了,当时她身上没有任何的血迹或者包,而且很清楚的嘱托其它人料理家里。后来给我们家传出消息说情况很严重作了开颅手术,但我们家没有予以理会。在后来他家找到镇上公安局,公安局人员到我们家询问情况,当时因我弟有病,所以也没说什么就走了。现在隔了很长时间,公安局借口带我娘和我弟到医院做鉴定的时候强行把我弟拘留了!所以我现在要咨询一下:
1. 我弟的行为算不算是自卫?
2. 在此种情况下公安局能否将我弟强行拘留?是否应有依据?要多长时间?再次期间或因此事导致我弟的病情加重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办?
3. 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急!请求帮助!
但当时我妈确实是在和二婶拉扯,我妈想让她出去,她就不,而且还咄咄逼人,一个病人当然没有什么力气而且不宜生气,这种情况下不算她滋事或进行人身侵害吗?
而且如果这样什么过失都是我们的,那他们就有理了?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我们的利益呢?
况且公安局是以到医院鉴定为借口把我妈和我弟骗去的,现在说拘留,我们是配合判案的,但公安局这么做合理吗?公安局可以以任何借口拘留人吗?
而且不排除我弟会因此事受刺激而复发,我们又如何应对呢?对此造成的后果谁又该负责任呢?还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你弟的行为并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你二婶并没有对你弟和你妈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要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受害人,也就是你二婶是否受伤,如果受伤,受伤情况怎样,所受的伤有没有证据证明是你弟所为。
3、拿出你弟的诊断书,通过医院和警方协调,如果不行可以试试向检察院求助。

1.不算自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吓,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这个嘛``我不是专业人事哦!
只是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你弟弟不算是自卫.因为根据你的描述你二婶并没有主动攻击你弟弟或是你妈妈. 是你弟弟认为二婶在找家里人的麻烦冲上去的.所以不能算是正当防卫.

首先说明你的弟弟并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公安拘留是有依据的,恩,如果你在犯病期间可以不受刑罚的。

看自卫的程度了,过当自卫犯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