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欠交单位保职金和社保金被单位除名合法吗?[追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56:18
我1974年参加工作(县属大集体编制),1994年7月,因欠交保职金和社保统筹金,单位上以此为由将我除名。十多年来我一直要求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至今未果。请资深律师指点:我这样被单位“一除了之”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首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由此可见,对旷工的认定,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能够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履行。也就是,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是认定其旷工的前提。二是旷工天数必须是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其旷工。但是职工出现旷工行为,并不是当然地被予以除名。只有对那些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无故旷工的职工,企业方可予以除名。
张某于2003年经领导同意离岗待业,每月月底到单位报到一次,并不符合除名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无故旷工。

二、除名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批准职工的处分以后, 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以后十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除名无疑是企业作出的对职工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因此企业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必须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弄清事实,允许职工本人进行申辩,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
本案中,企业的除名行为并没有遵守上述程序,对职工作出的除名决定本人在三年之后才知晓,企业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张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除名行为无效,并要求企业安置。

不合法

绝对不合法

你可以告他

解除劳动合同与除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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