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3:57:49

基本就下面这几种。如果是应付考试,最重要的是理解对于行政行为本身合法合不合法只有是与否两种答案。但最终如何处理要就事论事。或者记着要把这个行为撤销师表困难的。涉及一些利益、重大损失或者说根本没法撤销的时候,更多采取仅确认违法然后再处理的方式。把握这个做题目肯定没问题。。
  处理实际问题,呵呵,还得再仔细点。。

  第五十三条 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