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一个银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6:03:40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第十三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