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的建国前参军的离休干部因病去世后遗属应享受到什么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2:00:00

你们这些人,一天到晚想着钱!

离休干部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按其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按其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发给生活补助费,调整后如果低于原来领取标准的,就高不就低,按原来的标准发给。

凡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批准离休后,在未进干休所前去世的,其遗属可进干休所安置。军职以上离休干部遗属住房,要视干休所现有住房实际情况,降一至二职安排。

关于军队离休干部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计算问题。[1993]政干发字第272号文件转发的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3]财薪字第21号文件规定调整的牺牲、病故军队干部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系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9]政干字第279号文件规定的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加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1]政干发字第322号文件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调整的。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总政老干部局、总后司令部、总后财务部[1991]财标字第680号文件规定调整的6元生活补助费,系粮油统销价格调整的补偿,不计算在定期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内。军队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待遇,应包括按[1993]财薪字第21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和粮油、副食、燃料等价格调整所发的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