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咨询律师!我姑夫在北京建筑工地,工作期间,突然感觉胸口痛,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能否得到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53:52
年仅36岁,二个未成年儿子,如果要起诉,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当然应该属于工伤。

如果和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需要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核定工伤待遇。

如果对方自己身体有严重疾病,是不能算是工伤的.但一般死亡赔偿都是有的,36岁,两个未成年人的抚养费,费用会比较大,还是请律师介入吧,以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