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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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哪位高人有《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这份文件,有的话希望可以传给我,我的邮箱是tian7456@126.com
不是的 这份文件的标题就是《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不过还是谢谢你

《全国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手册》上有
第二章,军休安置里有
是不是要民安发1992[23]号文:
《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双拥网 时间:2007-04-19 15:41

民发﹝2005﹞135号

  
  多年来,在军地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以下简称无军籍职工)移交政府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目前,全国已累计安置无军籍职工6万人,为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国家和军队改革的不断深化,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安置政策和管理措施亟待完善和加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就加强和改进无军籍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安置范围和对象
  (一)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拟移交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无军籍职工,经军队各大单位一次性核准登记注册上报总后勤部,由总后勤部汇总并会同民政部核定,录入民政部优抚安置信息管理数据库,作为制定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计划和各地接收安置无军籍职工的人员依据。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进直辖市和省会所在地安置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
  (四)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