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 (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5:05:12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京价(房)〔1996〕第157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市政府第21号令)的要求,现将《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规定如下:

  一、市、区县物价局是本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二、居住小区委托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一)《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各执收单位均须依照《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的特需服务收费项目,其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后,附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二)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预算(利润率限定在12%以内)向市物价局申报,由市物价局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中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下浮不限。各物业管理单位的实际执行收费标准报市、区(县)物价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同时将各项费用的年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由物价部门进行调处。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