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增多的原因何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23:10:51
政府有关部门:
患者杨玫、女,2006年7月19日首次到义乌市中心医院门诊进行孕妇检查、治疗,7月25日门诊医生开处方用药,患者杨玫要求住院治疗,门诊医生一直没有开具入院手续,导致患者杨玫用药之后不良反应,向门诊医生反馈,医生不予理睬,最终导致胎儿胎死腹中、孕妇严重病危重伤的严重医疗(过失、过错)事故。然、裁至今日,义乌市中心医院寻找种种“理由”,逃避真正事实,不愿承担责任,为此,患者及家属向贵部门反映情况,望贵部门主持正义,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侵犯,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全面检查,考虑分析病情(不考虑药物使用禁忌,乱搭车用药),葡萄糖+复方丹参针,右旋糖酐,凡命针是不能配伍使用。结果同管滴注使用,形成小计量配伍,成典型的药物中毒,致使溶血肝酶升高,血小板减少同时使羊水减少。其中右旋糖酐与凡命针,说明书注明心、肝、肾功能不良患者慎用与严重肝功能不全,严重肾功能不全者禁用,那么患者血压已达到177/115水肿+++及在上周前就有尿蛋白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进行肝肾功能检查,血常归检查及尿蛋白的检查,患者本身就有妊娠高血压,为什么还要使用含有升高血压、维持血压功能的药物(详见14页)说明书中注明过敏体质者用前应做皮试,有过敏史者慎用,为什么医生在配药之前,对患者不做皮试,这应属过失过错行为,用药之后产生不良反应患者向医生反映时,为什么医生不考虑说明书的不良反应,但是患者的不良反映与说明书的不良反应相同,同时为什么不考虑说明书中的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用此药可导致子宫张力过高使胎儿缺氧致胎儿死亡。
专家即然说这些药没有配伍禁忌,那么为什么他们医生自身有生孕时,不将血压与水肿及尿蛋白打到患者一样的程度时同时来试用这些药物呢?
二、应该在用药前,必须向病人及家属说明药物的危险性,对病人的一切利弊却在用药前不向病人说明一切,只说为胎儿增加营养,从而导致患者及家属无法以明确医疗的真实情况,从而加重了患者的危险导致胎死腹中。
三、患者多次提出要求住院治疗,医院不给予办理手续。
四、用药有不良反映,向他们反映,她们没有及时引起注意、警觉,不考虑检查,分析病情,也不考虑用药是否对路、安全、有效,同时向医患办反映有不良反映,医患办也不考虑用药是否对路、安全、有效,还要说制药厂问题。
五、医院产科毁灭证据,(详见附27

医患纠纷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却又必须冷静面对的问题,如何应对医患纠纷已成为当前医院(个体医生)与患者双方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胡华军,请他介绍和解释了处理医患纠纷的相关注意事项。

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
胡法官在谈到医患纠纷的处理时,认为医患双方对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并不十分清楚,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深层原因。因此,医患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不仅是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重要措施,也是确认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主要依据。任何一方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义务的不履行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免除或减轻对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胡法官说,医院的权利主要包括治疗权(疾病检查权、自主诊断权、医学处方权);医学研究权;医护人员的人权尊严权等。医院的义务主要有九个方面:依法开业及执业的义务;依法或依照双方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对社会及患者的忠实诚信义务;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病情、治疗措施、注意事项等告知义务;医疗转诊义务。对不能治疗的疾病,应及时建议患者转院治疗;报告义务。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等情况时,应依法向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如诊疗最优化,用药适量,手术合理,治疗方案最佳,使患者痛苦最小,医疗费用最低等。
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弱势一方,更需明确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胡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卫生部的一些部门规章、医疗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患者的权利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财产权;公平医疗权;自主就医权(包括选择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知情与同意权。患者对疾病的病情、治疗措施、医护人员的情况等享有知情权,而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之后方可进行;医疗文件的查阅权、复印权;监督权;索赔权;请求回避权。对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医疗事故鉴定的组成人员,有权提出回避。同时,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和履行如下义务:一是遵守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医院的相应管理;二是尊重
医务人员的人格及工作;三是积极配合医疗服务,严格遵照医嘱进行治疗;四是接受强制治疗义务。患者患有传染性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