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朋友:今天签定新房合同上第一款注名:土地年限36年有问题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6:35:28

您是指什么方面的问题?
这种情况是可能出现的,因为可能是开发商在取得土地时,土地已经出让了34年了,所以他们标出了土地的剩余使用年限36年。这表面上是开发商明确责任,实际上他们在逃避责任,他写出来,不一定每个人都懂得其中的玄机。
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后,您同时取得房屋所占土地的36年的使用权,当使用年限到期之后,一般来说,都是可以继续申请使用土地的,除非房屋所占土地是属于划拨而,即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购买了属于原来国家划拨给某单位来的。
看这个情况,您所要购买的房屋的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方式可能是我说的这种,你可以去详细询问下,他们在网上登记备案的小区开发的资料上,有土地取得方式的,那个资料具体叫什么我一下想不起来了,但是一般挂在售楼处的墙上的,绝对可以查得到。如果是方式是出让,(按道理来说,估计不可能)那么完全没有问题,但我还是怀疑它是一块划拨的土地。
而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如果要拆迁了,假设是20年以后吧,您的房屋可能无法达到它应有的价值,根据收益还原法估价过程中,您的房屋没有(70-20)年的收益还原期,而是(36-20)年的还原期。
希望您深思熟虑。

下次您发这种问题,想知道个详细的回答,就记得给追加分嘛,写得累死了。呵呵,开玩笑的。

不是70年么?
是新房子还是2手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