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对于贷款房享有那些权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4:09:56
2006年我和男友,决定购房结婚,男友付的首款,房贷由我们俩共同承担,男友为还款人,我为担保人。由于当时我们没有结婚主产权证上只能写的是男友的姓字,但是我们签协议注明此房为我们共同财产。几个月后我们领取结婚证,房贷一直由我们共同承担,请问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嘛?做为担保人我是那些权力和义务?当时付首款是,男友拿了一部分钱,因此他妹妹认为此房她享有部分产权,合理嘛?

担保人对于贷款房不享有权利。

需要担保人的情况:
① 提供不了银行需要的相关资料;
② 无法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
③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人相关:
① 被担保人欠款不还,需承担还款责任;
② 被担保人逾期还款,或欠款不还后,除承担还款责任,还同时记录进入担保人信用记录;
③ 在担保期间申请贷款,银行会综合衡量其还款能力,需考虑偿还担保部分,贷款通过几率较小;
④ 担保期间,贷款审核通过,但贷款利息会比正常利息上浮10%~20%。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债权人享有保证债权但不承担任何义务,保证人负担保证债务但不享有任何权利。所以,如果你问“担保人对于贷款房享有哪些权利”,我只能告诉你,担保人对于贷款房不享有任何权利,只负有保证债务,即当贷款合同的债务人(你男友)到期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银行)可以直接向你要求清偿。

但现在的情况不同了,你跟你的男友结婚了。此时,你并不是在问你作为“担保人”对这个贷款房享有哪些权利,而是作为“妻子”你对这个贷款房是否享有权利,享有哪些权利。那么,我认为,你对这个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尽管该房屋的产权证上写的是你丈夫的名字,而且,也是你丈夫付的首期,但是,房贷一直就是由你们共同承担,而且还有协议注明该房屋为你们的共同财产,种种证据都能够表明,该房屋为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当然对此享有所有权,这也是《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共同共有”的情形。

注意,尽管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登记、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但这是针对物权的继受取得而言:不动产的变动,依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在物权的原始取得的情形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比如某甲去世后,他的房屋为其子乙继承,但一直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产权证上一直是甲的名字。这种情形在实践当中很常见,显然,不登记不影响乙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只是在房屋转让时比较麻烦罢了。类似的还有,比如某甲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幢房子,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这在农村几乎都是清一色的不登记,显然,没有哪个人认为农民对自己的房子没能取得所有权,仅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