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07:51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
国税发(2000)084号第二十五条“除另又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2、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①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②外购的达到国家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1、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2、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