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危害结果怎么认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00:44:12
学理上认为危害结果是指直接的,客观的,可以具体测量的危害社会的结果.那么,间接的危害结果,以及对受害者心理上消极的影响应该怎么认定?

这些结果跟犯罪构成毫无关系.比如强奸妇女扬长而去后导致其羞辱自杀.行为人只对强奸负刑事责任,自杀则不能作为结果认定.至于精神上的影响更不能算在里面,否则刑法的打击面太宽太广且刑罚会过重.
另外,从学理上说,刑法上的因-果和我们一般的因-果是不一样的.要追究行为人对某一危害结果的责任,该行为人的因必然是主要的,直接的而不能是次要的,间接的.上面说的妇女死亡,固然有被强奸的原因,然而更重要的/更直接的原因则是她服毒/割脉/跳楼.......因此,我们就不能追究强奸者的刑事责任.至于精神,一般不认为是危害结果,这和民法的侵权是不一样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通常情况下,间接的危害结果被认定为酌定情节就算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