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肇事逃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49:04
于07年7月某日发生交通意外. 肇事者逃逸. 有目击证人及当事人提供肇事车牌照. 但由于此牌照原持有者将车并牌照于05年卖与第三方:修车铺. 原车主与修车铺签有协议,协议内容将责任划分于交易发生日.即交易后责任方为修车铺. 此时,修车铺称车已售出,但是想不起买方是谁.借此推脱,已近一周. 交警方面称需继续追查,已找到肇事车,方能结案. 可是若一直推下去,必然对破案不利. 请问现在本人应该怎么办.
肇事车为摩托车,另,目前未找到肇事车,鉴于修车铺可能的不合作(假设),使肇事车的搜寻异常困难.
且时日已久,不排除肇事者已销毁肇事车可能性.

现在除了当事人与人证外无第3证人,除部分肇事车碎片外无物证.
算不算证据不足?且当事人第一证词与实际肇事车有些微差错.

具体情况: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慌乱下记了车牌就将伤者送往医院,而后,报警,但是,当事人对部分印象模糊.且由于将牌照号码错报,使交警部门未能准确及时针对性搜查.--当事人有提供正确牌照,但是由于不是第一口供,且牌照车型与肇事车型不一致,故被交警方面否决.--后贴出告示,寻得目击证人,提供确定牌照.(约1星期后)--再查时,交警方面查得此车于05年发生交易.车主将车并同牌照售与一修车铺.--查到修理铺时,遭遇问题:修理铺称车已售出(交不出相应证明),要求给予时间回忆具体情况(至此时已1星期余).--交警部门称,因无法找到肇事车无法结案.

时间上,拖延不利,民事上,未结案件能否起诉?

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很明确,连环卖车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修车铺既然提供不出卖给别人的证据,应该认定实际车主是他,建议你直接向法院起诉修车铺,这个案子和原车主没有太大关系的。
肇事逃逸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该车辆的嫌疑非常大,现在导致案件无法继续的关键是修车铺老板无法提供车辆下落,建议你多催促办案的警察,让他给修车铺施加压力,试想,如果该车涉及杀人贩毒等重罪呢,修车铺能以记不清推脱吗?可能交警在办刑事案的经验上缺乏,如果是刑警,早把修车铺的人带回队里了,反正能滞留24小时,看他能想起不。
现在的话,直接起诉看来是不行的,证据太少了,还是催交警吧,以一般人的做法,一辆汽车卖给谁他能忘了吗?我看修车铺的嫌疑很大啊

车牌所有者如不能提供驾车者身份,当承担全部责任。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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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责任勇敢是修车铺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