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交社保金,离开用人单位时可以提出补偿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12:39
亲戚在单位工作十余年,单位从未交过三金,只在近几年很形式化地每年交1000元左右的类似意外保险等“两金”(社保金貌似应该是500多元每月的吧?)他现在跳槽到另外一家单位,原单位甚至把他一些工作上的证件扣押不放。社保应该是强制单位缴纳的吧?对于这样子的情况,不知他是否可以提出一定的经济补偿呢?

  1.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至于劳动者以什么理由辞职不是问题所在,用人单位违法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劳动者的认识可以有一个过程,只要以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是合理的,就应当支持。

貌似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明年一月开始执行),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
但是 法不溯既往 现在不知道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