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清扫与垃圾代运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有没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58: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参考资料:http://www.jx-n-tax.gov.cn/law/zj/200511/2391.html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下发后,各地对各类垃圾处置费是否均不征收营业税的理解不一。为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参考资料:http://www.dscz.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