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清扫与垃圾代运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有没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01:58: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5〕20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参考资料:http://www.jx-n-tax.gov.cn/law/zj/200511/2391.html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6]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置费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下发后,各地对各类垃圾处置费是否均不征收营业税的理解不一。为统一政策,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理劳务”是指生产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整理、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垃圾处理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参考资料:http://www.dscz.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