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真题求解:06-3-62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8:53:41
6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官方答案为:ABD

我理解为: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无效;甲可以解除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但D为什么错了? 黄皮书说根据合同相对性,甲不能告丙。但我认为D错在不是“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而是“法院可以追加乙为当事人”,但乙是什么身份进来呢?被告、有独三、无独三?

请教高人了。

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合同无效,但丙可就其劳动成果向乙索要工程款。丙与甲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丙不能要求甲支付工程款,乙是被告。这是法理解释。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撤销合同。
若“法院可以追加乙为当事人”,但乙身份是被告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
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
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