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26:05
今年1月份我做了一比生意,当时不知货物来源有问题!2月8日上海市长宁区警方到我公司对我进行调查,当时我出具了相关不知情的证据,随后随同长宁区警方去邢队做了一份证人口供后回家了!次日,上海市青浦区警方又到我公司来找我,当时由于我不在公司,同事电话告知有这样的事情,我让青浦警方留了个电话,当我晚上回到公司的时候我打电话给青浦警方问询有什么事情,得知是和长宁警方找我是一个事情,随后我约定他们在我公司见面!他们来了之后把我带到青浦区邢队进行了询问,当时我说相关证据我已交给长宁警方,如果你们不相信可以去长宁警方调查!随后青浦警方在关押我1晚上后于次日下午将我刑事拘留!我被关了28天后被我家人请的律师以取保候审保释出来!当我出来后不久,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节目就播放了我这个案件,此案子已经破案,并且完全和我无关!时候我和我的律师通过各种方式要求青浦警方解除我的取保候审(因为本人工作经常出国,有取保候审不能出国)但是青浦警方一再拖延我时间!我现在有几个问题,希望各位法律界高手给于答复:

1)根据我所描述,青浦警方是不是应该立刻给予我解除取保候审!
2)如果他们一再拖延我有什么方法为我自己争取利益?
3)是不是一但青浦警方解除了我的取保候审,我就可以要求他们经行国家赔偿?
4)如果承办警员不积极帮我解除我是否可以直接联系青浦邢队队长或者更高级别的青浦警方官员要求尽快解除我的取保候审?
5)根据我的描述,有什么比较好的建议可以给我?

1、根据所描述,青浦警方应该立刻给你解除取保候审!
答: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本法第七十五条同时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依据上述两条,青浦警方依法应当立即为你解除取保候审。
2、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据此,你应当向当地检察机关递交〈申诉状〉,要求检察机关通知青浦警方予以纠正。否则,你可以对青浦警方的非法行为直接提出控告。
3、你有权要求青浦警方经行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一)之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4、假如青浦警方不予帮你办理解除手续,你可以直接向该局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或直接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5、建议你尽快找律师写一份〈解除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办案机关;如该局不吃不开解除,你可以直接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受进一步的非法侵害。

1)根据我所描述,青浦警方是不是应该立刻给予我解除取保候审!
:如案件确实与你无关,则应该解除取保,并应该给你国家赔偿。
2)如果他们一再拖延我有什么方法为我自己争取利益?
:可就此直接向检察院、上级公安来反映情况,要求纠正。
3)是不是一但青浦警方解除了我的取保候审,我就可以要求他们经行国家赔偿?
:可以。
4)如果承办警员不积极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