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2万元,会如何处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36:26
我在一家液化汽公司的营业门点工作,门面有以下工作人员:

1、业务员(我):负责产品销售拓展工作
2、营业员:负责接线、库管、收款工作
3、送气工:负责送汽

(注:每周工作六天,我和营业员轮流休息,当营业员休息,则由我代班。)

8月9日,营业员被公司劝退,在与新的营业员交接工作时,发现短款2万余元,现正在调查。

营业员开始说:短少款项是我在5月7、8、9号代班时所收的款项没有交给他,后来补充说还有其他天的款项也没有交给他。

事实上,每次代班第二天我都把款项交给他了(经过他盘点实物并核对款项),但我和营业员之前没有做书面的交接记录。

公司的制度上规定上要求要有交接记录,但所有的门面(30多个)都没有做过交接记录。

此外,公司的产品零售价格是95元/瓶,大客户一次预付50瓶汽(订汽票)是90元/瓶。

为了提升门点销售业绩,有的散户我们也私自按90元的价格销售,这部份货款则暂时不存入公司帐户(凡按95元/瓶销售的都在当天存入公司帐户了),待达到50瓶后,以大客户预付款名义一起上交公司财务。营业员指我未交给他的款项也即是这一部份的款项。

为了帐目平衡,未交款到公司的已销售的汽,营业员则不体现在销售报表上,同时,公司汽库发到门面上的汽,他也不在报表上体现入库,一直挂为在途,未有上帐。

请问:

1、营业员月报表上的入库数与公司汽库发给门面上的数字不相符、公司制度上规定的交接记录,30多个门面均从未执行。
从这两个方面说,监管管理不到位,公司是否负有责任,该负多少?

2、我交款给营业员未有做交接记录,我该负何责任?

3、营业员的工作职责是库管和收款,公司发给他保管的汽,他应该保证汽在库房中,如果汽卖(送)去了,他应该把货款收到交回公司。
难道营业员可以在几个月后公司发现货款短少时,再来说我没有交给他?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我代班销售了汽后而没有把款项交给他,他的工作职责是否要求他找我上交货款,如果我真的不交货款,他的工作职责是否要求他要我写货款欠条?他不

1,监管不到位只是次要的责任.不能因为监管不到位,你们就不按公司的制度来办事.因此公司的责任也只是在找不到赔偿的人时自己承担损失.

2,公司制度规定应该有记录,而你没有作记录,就是违规作业,出现损失应该负责.

3,你应该证明自己交了,如果证明不了你就要承担责任.
因为你们两个人之间的交接,没有其他人证明,只有你们自己的口头证据,可能谁都不信.那谁都不采信的情况下,你得证明自己交了,因为公司规定要记录也是为了证明.而你没有记录就是你的过错.

4,营业员要你提供记录,应该是正常要求.正常说来你交了就应该有交款记录.
如果营业员能提供你欠款的记录更好,他只要证明你为公司代班了,并接了业务,但没有交款到公司的记录就够了.

5,如果立案了,你作为犯罪嫌疑人,派出所是可以拘留了.不过可以取保候审.因此你交保就可以不拘留.

6,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管你承认与否,可能会定职务侵占罪,这样检察院会提起公诉,法院会审判,判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等.

7,最好是找能证明自己交了款的证据,如人证或物证,或者证明这个钱到哪儿去了,你也可以脱了关系.

  职务侵占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罪。
  一、犯本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