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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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
  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06月12日

  2.完善现行刑法典中的计算机犯罪惩治条款
  现行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的两个罪名,即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们认为,除了应当增加非法使用计算机存储容量罪等罪名之外,对于现行的两个罪名,也应当予以完善,例如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言,应当完善之处就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非法侵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围有必要予以扩大,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目前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类扩展为五类,即增加“重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二类。39对此我们不完全赞同:对于“重要的经济建设”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行刑法典修订的过程中,负责起草草案的公安部所提交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罪方案(草稿)》40中就曾加以规定,但是在最终刑法通过时被删除,具体理由,可以认为是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而难以掌握,司法实践不易操作,容易导致对经济所有制、经济领域等范围判断的争议。41因此,在立法者已经慎重考虑后排除于刑法典之外的情况,在短时间内重新纳入刑法典的意义与可能性均不大;而对于“社会保障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我们认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围之内,理由是,此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国民生活保障,一旦处于混乱状态后果难以想象,因而应当由给予格外关注。同时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均较为一致地将“社会保障系统”纳入严格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列,例如意大利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刑法规范即规定,以公共福利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对象的计算机犯罪行为,应当处以一至四年的监禁,而造成实际损害或者破坏的,或者造成系统部分中断的,则监禁增加三年至八年。其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予提高,以严厉打击犯罪人并消除引渡等刑事司法协助的障碍,这一点已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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