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明知产品有问题,却卖给消费者,如何维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0:01:49
我于07年8月10号,在当地一知名的大商场买一知名品牌的电压力锅,回家使用后发现有明显的质量问题:
1、定时器无效----比如说,我煮饭时定了15分钟,但过了二三十分钟了,定时器的指针还在原位置,一点也没有动,加热也没有停止。
2、开关也无效----插上电源后,没有打开开关,电压锅就开始自动加热了(锅内空),只有把电源断开后,才停止加热。
补充:当时商场促销人员以搞活动为名,给我打了九折,而此品牌平时很少有打折活动,我本有怀疑,但考虑到是美的的东西,并且是在大商场,质量应该有保证的,所以就买下了。
压力锅本来就是一种有一点危险性的电器,如果定时开关失效、使用者也不知情的话,就可能会出现长时间加热的情况,那么对使用者可能就是非常危险的。
现在,本人对商场的作法非常生气,名知产品有问题,却以搞活动促销为名,打折后卖给消费者,不管消费者的使用后果和人身安全。
请问:现在可能通过哪些渠道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难道只是更换就可以了吗????

我觉得他们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消费者的做法。

联系售后服务,或者找到商场的消费监督办公室,再或者直接打消费者投诉电话```作为消费者,应该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这种商品都有三保的 销售者通厂家都负有责任,销售者负责赔偿后的问题由销售者与厂家协商就是了没有你的事,你也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