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超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3:07:43
请问现在国家对宅基地超占的问题怎么处理

———对1987年4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发
  生的各类问题,原则上按各县(市)、区1987年和1988年宅
  基地清理发证工作中制定的政策规定,确权发证。对1987年
  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和发证工作以后至本文件发布前,形成
  的违法占地,包括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如果符合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现已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原则
  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确权
  发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确权发证,并依法处理。

  ———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在这次宅基地清理登记材料
  中注明超占部分,不予确权。其中1999年9月以前形成的可以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也可暂按承包地对待,并明确在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
  需要时,无条件退出,不予补偿。1999年9月以后形成的超占
  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对在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中遗留的问题,
  原则上区分不同时段,按当时的政策处理。对已经发放的宅
  基地证,且经本次清理仍符合发放宅基地证条件的,一律收
  回旧证,并严格按照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健全必备的材料后,
  换发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旧
  证,不予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