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例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54:57
甲与乙是十几年的好友,(两人现均已51岁)。一次朋友聚会,两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后甲送乙回家,两人在乙家门口闹了起来,甲不慎打在了乙的鼻子上,导致乙鼻子出血,甲连忙扶已进屋里清洗,洗完以后甲便要回家,乙又追了出去和甲打闹,甲将乙推倒,扶起来之后,甲便回家了。半夜乙瞳孔放大,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初步断定是脑溢血,而且平时乙就有高血压病史。请问,甲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吗?如果不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
甲乙打闹的时候都是嘻嘻哈哈的,就是一般朋友之间的打闹,而且甲乙两人是多年的好友,感情很深。

如果要赔偿民事责任的话,大概需要赔偿多少?死者已经51岁了,子女已经成年。

从主观上说当事人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在刑法上讲究主客观相一致,在没有犯意情况下导致的伤害只能是过失,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有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情况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由于另一当事人本身有高血压病史,这种行为构成有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构成犯罪.只能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前提是当事人能证明是友好的打闹.

乙有高血压史,是喝酒血压升高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双方又是互殴,甲也不可能预见到一拳过去乙就会死亡的后果,我觉得甲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是意外事件.最近四川好象就有一个改判无罪的类似案子.
民事赔偿应该要有的,毕竟有伤害行为和道义上的责任.

意外事件,构不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判过类似的案件,而且最高法也给我一个具体的答复,可咨询,

像类似开玩笑出事 而且醉酒叫意外事件。(死亡与甲没有完全的因果关系) 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