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无权处理基础上的抵押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0:29:38
有一个案例,男女离婚,离婚协议中说明房子是两个共有。但是房产证上只有男的名字,男的以此房产证私自向别人抵押借款,在房产管理部门那里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抵押登记?
如果可以的话,办理以后这种抵押是否有效的呢?

该行为需要根据情况不同进行判定是否有效。
一、 无权处分与区分原则
(一) 确立区分原则是妥当处理无权 处分的基础。
(二) 我国立法上的困惑--无权处分 的后果究竟落在那里
二、 无权处分与抽象原则
(一) 移植或放弃
(二) 公示效力核心模式下的无权处分
三、 结论 无权处分是经济生活中常常发生的现象, 对无权处分加以法律调整时, 涉及复杂的多方法律关系, 其法律规范的构成, 踞于债权法与物权法的结合之点, 直接反射出一国民法典植根的法理基础的要求, 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 无权处分与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是指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区别的原则。 区分原则又叫分离原则, 在德国, 区分原则是其民法物权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我国研究德国物权法的学者对该原则有很高的评价, 认为分离原则的建立不但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 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是一条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 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的行之有效的原则。
①根据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 交付也是一个契约。 物权有自己独特的设立、 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根据, 即: “合意” 。 该概念是德国民法专门创造的, 目的在于将它与债权中的合同明确地区分开来。
②这样, 在一个买卖过程中, 除了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行为之外, 还必须有一个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意以及一个移转价金所有权的合意, 才是一个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完整交易过程。 这样就有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 一个是使当事人间产生转移标的物的给付义务的合同行为称作“债权行为” , 在不同的对称下又叫做“原因行为” 、 “负担行为” ; 另一个是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行为, 称作“物权行为” 、“处分行为” 。

这个问题有两个关键行为,一个是无权处分,一个是抵押登记。
这两个行为在进行过程中应是有先后的。
即先无权处分订立了抵押合同,再进行抵押登记。

担保法中有规定,如果是共同共有的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无效。两个基于原夫妻关系而共有的房产应当是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此房产的抵押必须经两人同意才可生效。

作为抵押的先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