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追讨欠钱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24:39
大家好,我是搞运输的。8年前与我同村的一个人建房子,他要我为他运沙和砖头,我很勤劳地为他运了很多建房用的物质,但那几千块钱运费他却到现在都还不愿意给我,我很烦恼啊!
2年前我到法庭去告他,法庭判决书下来了,说他要还我钱,但是他仍然不肯还,拖三拖四的,直到现在,他那欠我的钱都还没有着落,我拿着那法庭的判决书,真的很失望,法律怎么就这么一张纸,没有一点用处呢!
在这里我想请大家教我一个办法,让我可以拿着那法律的判决书就可以强制要他还钱.
我懂的东西不多,请大家多帮忙啊!
怎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呀?该怎样呢?

声请法院强制执行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