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所得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0:10:59
问题一:设在西部地区的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咨询企业共同与境内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咨询服务,由该企业收取咨询费收入16万元,从中分得60%,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6*(1-5%)*60%=9.12,这里*(1-5%)是什么意思呢?
问题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库存原材料损失时,是否要把损失的金额换算成含增值税的金额?为什么?在计算增值税是,是否需要把上述库存原材料损失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计算增值税时,原材料损失不应该扣除,反而应该做为销项,是不是?为什么?
为什么计算不含增值税的数额是除以(1+17%),计算不含营业税的数额就是乘以(1-5%)呢?

1.该业务应纳营业税税率为5%,16*(1-5%)其实可以理解为16-(16*5%),括号中为可扣营业税.
2.先回答你这个问题的第2个小问.损失应先看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如果是正常损失,应记入管理费用.而非正常损失则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损失金额不应包括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但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转出时,按成本直接乘以税率即是,成本就是上面提到的损失金额.

补充问题:
1.这个问题和问题一是一个道理."反而应该做为销项"这句话有点不严谨,可以改为"应该作进项转出",当然,似同销项.
2.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这样你应该可以理解了.
如果还不行,我想个通俗的例子.
⑴,假定营业税税率为5%,100元是收取的服务金额,其中有95元就是不含营业税的价款,5元为营业税税金.这体现了营业税价内税的特点.
@ 不含税数额95=100*(1-5%)

⑵,增殖税也是一个道理.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7%,117元是收取的劳务金额,其中有100元就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7元为增值税税金.这体现了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
@ 不含税数额100=117÷(1+17%)

第一次来回答问题,很认真,希望你能满意.

1、(1-5%)是扣除营业税额然后计算所得税应税所得额,60%是中方应分的利润

2、因库存材料是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发生损失时,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转到营业外支出),因此应将增值税一起转出。

应转出运费的增值税=损失材料中含有的运费额/(1-7%)×7%
材料应转出的增值税=材料×增值税税率(为17%或13%,看采购时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