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7:33:19
甲方(我们)租用乙方的房子开饭店,双方约定:首期甲方支付乙方一半的转让费用,到第二年的9月,甲方再支付乙方另一半的转让费用,如到期甲方无法支付,乙方可无条件收回房子及其转让设备;由于第二年9月不到,因经营不佳且越做越亏损,甲方停止了饭店营业,不再进行经营,甲方在转让不成的情况下,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无条件收回房子及其转让设备。这样的逻辑想法是否对?需要不需要事先甲方去申请破产?应该如何申请?甲方为个体法人,目前刚刚找到另外一份临时工作,这样的情况下能否申请破产?乙方无条件收回房子及其转让设备时,应当如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宿舍方面,我们和房主签了个两年合同,没有任何违约约定。我们的水电押金在他手里。现在一年时间到期了,我们不想继续签了,想退出,问该怎么样处理?

此案涉及两个租赁法律关系:第一个是附条件的门面租赁关系;第二个是房屋(宿舍)租赁关系。
针对第一个租赁,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到期不能支付另一半转让费,乙方有权收回房屋及设备,这一点应无异议,但是属于甲方租赁经营期间自行添置的财产,仍应属于甲方所有;如题意,甲方应为个体工商户,其不存在破产问题。
针对第二个租赁,因为合同约定租期是两年,现在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则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情有些复杂,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建议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