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行为是否冒有他人公司品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04:38
XX企业想变更XX公司,但变更申报未能确认。但XX企业已经把XX公司名称打印在自己企业产品的外包装,经查实XX公司没有被注册,表明XX企业在申报当中~
现工商行政以提出处罚,是否合理?
但是在申请中啊,将来就有使用权利,而且公司不同厂!“产品责任法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里是厂名不是公司

合理。公司法规定公司名号须经登记注册才能使用。

这个行为是伪造,伪造与冒牌的处罚是一样的。

产品责任法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申请中表示尚未批准,将来可能批准可能不被批准。如果不被批准呢?那不就是“伪造”了吗?“在申请中”可以作为一个请求免除、减轻处罚的说法,但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法律条文里的“厂”,仅表示法律用倾向性的词来强调“生产”。其实在公司法里,所有以经营为手段,以赢利为目的组织都是“公司”(见我的另一个回答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3427220.html)。